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2年发布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首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稳评作出系统规定。该办法明确了评估范围、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结论运用及责任追究,成为项目稳评的纲领性文件。

二、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执行。评估范围包括: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项目。

三、评估主体与方式

项目单位是稳评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自行组织评估。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四、评估内容与程序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及其影响;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应急预案等。评估程序包括:制定评估方案、开展风险调查、识别分析风险、估计风险等级、提出防范措施、编制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评审、报送备案。

五、风险等级与结论运用

评估结论分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三级。低风险:项目可实施;中风险:需采取有效化解措施后方可实施;高风险:不予审批或核准。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应当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

六、责任追究

项目单位应当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对应当评估而未评估、评估造假或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与地方办法衔接

各省市根据国家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如《广东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等。项目单位在开展稳评时,应同时遵循国家和地方规定。

八、结语

《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稳评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学习领会,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决策科学、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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