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大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稳评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的重大项目;

(二)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价格调整、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的制定;

(四)涉及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重大改革;

(五)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赛事;

(六)其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评估主体为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或项目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三、评估内容

第六条 评估应当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是否兼顾不同群体诉求;

(三)可行性:是否具备实施条件,时机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能否有效化解。

四、评估程序

第七条 评估程序包括:

(一)制定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范围、方法、时间、人员等;

(二)开展调查:采取问卷、座谈、走访、公示等方式收集意见;

(三)识别风险: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

(四)估计等级:综合判断初始风险等级;

(五)提出措施: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方案;

(六)编制报告:撰写评估报告,附专家评审意见;

(七)报送备案:将评估结论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风险等级

第八条 风险等级分为低、中、高三级:

(一)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风险可忽略或通过常规措施化解;

(二)中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存在一定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后可实施;

(三)高风险:多数群众反对,存在重大风险,应暂缓或取消决策。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高风险: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背群众意愿;

(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四)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

六、结果运用

第十条 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低风险可实施;中风险需完善方案、落实措施后实施;高风险不予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作为决策方案的附件,报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七、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评估主体对评估结论真实性负责。对应当评估而未评估、评估造假或措施不落实引发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资格。

八、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返回资讯列表

📞 24小时咨询热线:159-8903-9303

🏢 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德信路奥园养生广场1栋2005

欢迎预约上门咨询,免费初步评估项目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