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大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稳评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的重大项目;
(二)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涉及价格调整、社会保障等民生政策的制定;
(四)涉及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重大改革;
(五)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赛事;
(六)其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评估主体为事项的决策承办单位或项目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三、评估内容
第六条 评估应当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合理性: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是否兼顾不同群体诉求;
(三)可行性:是否具备实施条件,时机是否成熟;
(四)可控性: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能否有效化解。
四、评估程序
第七条 评估程序包括:
(一)制定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范围、方法、时间、人员等;
(二)开展调查:采取问卷、座谈、走访、公示等方式收集意见;
(三)识别风险: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的因素;
(四)估计等级:综合判断初始风险等级;
(五)提出措施: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方案;
(六)编制报告:撰写评估报告,附专家评审意见;
(七)报送备案:将评估结论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风险等级
第八条 风险等级分为低、中、高三级:
(一)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风险可忽略或通过常规措施化解;
(二)中风险:部分群众有意见,存在一定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后可实施;
(三)高风险:多数群众反对,存在重大风险,应暂缓或取消决策。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高风险: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严重违背群众意愿;
(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四)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
六、结果运用
第十条 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低风险可实施;中风险需完善方案、落实措施后实施;高风险不予实施。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应作为决策方案的附件,报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七、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评估主体对评估结论真实性负责。对应当评估而未评估、评估造假或措施不落实引发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资格。
八、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