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大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稳评工作坚持“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二、评估范围与重点

第四条 以下事项应当纳入稳评范围:

(一)涉及征地拆迁、房屋征收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涉及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的重大工程;

(三)涉及价格调整、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民生政策;

(四)涉及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重大改革;

(五)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重要赛事;

(六)其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事项。

第五条 评估重点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三、评估主体与方式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项目单位为评估主体,负责组织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主体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具备工程咨询资信、社会学研究背景等资质。

四、评估程序

第八条 评估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制定评估方案;

(二)开展风险调查(问卷调查、座谈、走访、公示、舆情监测);

(三)风险识别与分析;

(四)风险等级初判;

(五)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六)编制评估报告;

(七)组织专家评审;

(八)报送备案。

第九条 风险调查应当覆盖所有利益相关方,样本量不少于总体的10%或不少于300份。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风险等级划分

第十条 风险等级分为低、中、高三级:

低风险:综合风险指数<0.2,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风险可控;

中风险:综合风险指数0.2-0.4,部分群众有意见,需采取措施后实施;

高风险:综合风险指数>0.4,或存在一票否决因素,应暂缓或取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定为高风险:

(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

(四)绝大多数群众反对。

六、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决策概况;

(二)评估依据;

(三)风险调查情况;

(四)风险识别与估计;

(五)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

(六)风险等级判定;

(七)应急预案;

(八)结论与建议;

(九)附件(问卷、纪要、专家意见等)。

七、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低风险可直接实施;中风险需落实措施后实施;高风险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评估主体对评估结论真实性负责。对应当评估而未评估、评估造假或措施不落实引发问题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在本市承接稳评业务的资格。

八、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XX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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