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中办发〔2012〕2号)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涉 及征地拆迁、农民负担、国有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 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党政机关作出决策前都要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 性研究的重要内容。“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几方 面进行评估。”(即稳评的“四性”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 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2492号)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主体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 准项目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 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但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 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新《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新《土 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 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要求征地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征地报批前程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 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专业致力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的广州中撰咨询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依据如下:
1、立项批复、用地预审
2、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3、可研报告
4、勘测定界报告
5、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情况表
6、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现状情况(耕地、园地、宅基地等)
7、涉及群众情况(户/人)、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审核明细
8、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9、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就业培训方案
10、项目征收土地情况登记审查表
11、项目的风险紧急预案